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治不作为、乱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
村(社区)、组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一律予以问责:
(一) 对上级工作部署不认真执行或以本部门、本单位利益为借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完成不力,且在当年考核落后的;
(三) 在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带头、不支持或对亲属引导不力,或参与、策划、操纵阻工事件的;
(四) 无正当理由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完成市委、市政府批办(交办)的有关涉及群众投诉、信访、舆情等重要事项的;
(五) 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行政审批或无故拖延,或违反网上政务服务有关规定的;
(六) 超范围、重复检查,多设审批条件,无依据收费和罚款,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务,或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七) 违规投资入股或有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八) 违规插手基层事务,漠视群众利益或推脱责任,引发矛盾或导致社会不稳定的;
(九) 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行为制止查处不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依规定和程序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不认真进行处理的。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问责对象具备从重或从轻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受到问责的对象,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处理的同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益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益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益阳市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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