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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沅江市“洞庭文艺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4-04-02 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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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办字〔2014〕18号

中共沅江市委办公室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江市“洞庭文艺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党委(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芦苇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局以上单位,垂管单位,驻沅单位、副局级二级机构、相关企业:

《沅江市“洞庭文艺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沅江市委办公室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沅江市“洞庭文艺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鼓励优秀文学艺术工作者多出精品力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沅江市“洞庭文艺奖”。

第二条 “洞庭文艺奖”是我市最高文艺奖。

第三条 “洞庭文艺奖”的评选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8•19讲话”精神,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洞庭文艺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比表彰一次。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洞庭文艺奖”按照申报、初评、专评、审批和公示五个程序进行。

第六条 沅江市辖区内的各级各部门单位和沅江籍人士均可申报“洞庭文艺奖”。由市文联对各部门单位及个人申报作品进行收集、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

第七条 评审办组织评委,根据初评意见,对申报作品进行专业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

第八条 “洞庭文艺奖”作品奖实行差额评选制,差额数不少于设奖数额的20%。一等奖须获得三分之二评委的赞成票,二、三等奖须获得超过半数评委的赞成票。最多进行两轮投票,如两轮投票后,应获得规定票数的作品数仍少于设奖数,缺额不补。在评选一、二等奖作品时,已获得规定票数但受设奖数额限制落选的作品,自动参评下一等次。

第九条 评选结果在市域主流媒体予以公示。评审办受理公示期间的举报,并按规定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后,报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 评审结果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集体审批,为终评结果。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十一条 “洞庭文艺奖”奖励范围包括文学(含文艺理论评论)、戏剧(含电影、电视、广播文艺、曲艺、民间文艺)、音乐、美术(含设计艺术)、书法、舞蹈、摄影、诗词、楹联等优秀作品。

第十二条 凡沅江市籍人士和沅江市辖区内的各级各部门单位,在规定申报期内独立或以第一作者、第一出品人创作、生产、推出的各类优秀文艺作品,均可申报评奖。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洞庭文艺奖”由中共沅江市委宣传部主办,实行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市委宣传部分管文艺宣传的副部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领导、专家学者担任成员。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宣传部分管文艺宣传的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委宣传部宣传文艺科。办公室负责制定“洞庭文艺奖”评奖办法和实施方案,组织评比表彰等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奖金及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凡获得“洞庭文艺奖”的作品、个人,其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参评作品凡有抄袭、虚假、失实的,一经查实,撤销参评资格,并对推荐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评委凡在评审工作中违反相关纪律的,一律取消评委资格,并予以严厉追究。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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