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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沅江城区机动车违停的根源和对策探讨

来源:沅江市交警大队 编辑:redcloud 2013-08-27 11: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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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停是指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在人行道上停放,以及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违停是最常见的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也是普遍性的问题,全国各大、中、小城市都比较突出,历年,沅江城区机动车违停的问题特别严重。根据2012年底的抽样调查,建成区内主、次干道机动车违停率为12辆/公里。这种现象既影响城市交通畅通,又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同时,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一直是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对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反响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也长期困扰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几乎成了久治不愈的一大“顽症”。本文就沅江市机动车违停的根源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对治理对策作几点粗浅的探讨。

一、机动车违停的主要“症状”

机动车违停的主要症状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在划分了机非道的道路上,长时间或临时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在没有划分机非道的道路上,长时间或临时停放在路边。二是违反标志标线规定停放,建成区主、次干道均设置了禁停标志,但不能做到令行禁止。三是长时间占用人行道停放,影响行人通行并导致人车混行。四是在设置了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道路上,不进入临时停车泊位停靠。五是营运车辆在运营过程中,违反通行和临时停靠管理规定,随意停车待客或上下乘客,主要是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尤其是公共汽车上下乘客不进入专用停靠站点,出租汽车上下乘客不靠边;同时,还有上百台租赁车和数百台非法营运的小轿车在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停车待客。

二、机动车违停的主要“症结”

机动车违停现象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驾驶人交通守法意识淡薄。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机动车停放、停靠规定,自觉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但由于一部分驾驶人素质低劣,置交通法律法规而不顾,导致机动车违停现象严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这是导致城市道路交通不畅的人为因素之一。

(二)停车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机动车停车场地严重不足是机动车违停的重要原因,沅江城区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20平方公里,机动车保有量30000多台,而停车泊位却十分有限。目前,公共停车场及社会停车场为空白,只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到1000多个。其他临时性的停车场也只有10个,停车泊位不到300个,而临时停车场主要是公用事业单位和商场利用人行道或有限的空地临时改建的。文化娱乐、餐饮、休闲场所拥有停车场地的不到20%,整个停车泊位不到200个。而商业街区、居住区停车场几乎仍是空白。由此可见,停车需求与停车场地供给的矛盾是造成机动车违停,影响城市交通的客观因素。

(三)停车场规划建设严重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近几年,沅江市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城市框架不断拓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但是,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停车场建设却没有摆上议事日程,虽然城市整规多次修编,但仍没有将城市交通规划纳入了城市整规。过去,也规划了不少停车场,但在城市建设实施过程中,没有按规划实施,忽略了停车场的建设。另一方面就是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没有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纳入审批内容。现阶段正在新建的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办公场所、商业场地仍然没有对停车场地建设引起高度重视。

三、解决机动车违停的对策

治理城市机动车违停,应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治标,就是在城市交通秩序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加强路面监管,遏制机动车违停;治本,就是要解决停车场及临时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问题。

(一)以加强宣传教育为手段进行正面引导。公安交警部门应将机动车违停的危害及其影响作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一项内容,开展这方面的专项宣传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应加强对本单位、本辖区所属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教育,增强其自律意识。专业运输公司和城市客运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驾驶人的综合素质教育,提高其交通文明程度和文明服务水平,使客运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禁令管制及临时停靠管理规定,规范其营运秩序,杜绝客运车辆违停待客或上下乘客。

(二)加大城市交通秩序日常维护管理力度。城市交通秩序维护管理,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也是整个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提高民警上路巡逻执勤的频率和管事率,在加强交通疏导的同时坚持正面引导,控制机动车违停。二是要依法查处机动车违停,使用录像抄牌设备固定机动车违停证据,依法实施处罚,形成严管重罚态势。三是对长时间违停且影响正常交通的车辆,应采取强制措施拖离现场。四是公安交警、城管及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进行联合执法,查纠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大对无牌假牌套牌机动车的打击力度,在交通违法信息系统的违停数据中,有不少假牌套牌车,而对这些车辆处罚又难以到位,无形助长了机动车违停违法行为的蔓延。因此,要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严查假牌套牌,净化交通元素。

(三)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城市交通管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很多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按城市交通管理需求和要求,成立城市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的作用,定期召开城市交通例会,研究解决城市交通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使各相关职能部门城市交通管理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建设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或调整城市规划时,要把城市交通规划及停车场地的建设纳入整体规划;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必须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作为一项基本条件严格把关。公安交警部门要大力推进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和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

(四)把停车场地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根本

1.修改停车场定额标准,保证足够的停车场地。城市停车场配建标准,主要是建设部、公安部1988年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试行)》和《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过去的规范和标准已不适应面临的汽车发展时代,亟待修改,应根据小汽车发展的趋势和百户用车率预测,以1.5—2倍于拥车量的停车泊位进行修改。对于规划新建和改造的住宅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办公楼、公共设施和文化娱乐、休闲场所等,必须考虑足够的停车场地并留有余地。除道路停车和建平面停车场外,还应鼓励建地下车库。

2.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多渠道来发展停车场。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建立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投资机制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属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应当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停车场建设,以求多渠道吸收资金发展停车场。如采取减征土地出让金,提供优惠利润贷款和减免税费等方式,为停车场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3.充分利用道路时空资源,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针对城市中心区域高停车需求与有限的停车泊位供给的突出矛盾,利用道路时空资源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是一种有效也是最快的解决方法。应根据路上停车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及停车泊位的设置条件,合理规划。停车泊位数量必须与道路比例相一致,因此,不能把停车泊位设置在某一条主干道沿线两侧或次支路两侧,应该在路网比较均匀地分布,并按照道路沿线土地利用性质分布状况,尽量设置在高停车需求率产生路段。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是在道路通行能力有余力的情况下,为了解决突出的停车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简便廉价的方法,主要以现有交通量为准。利用道路时空资源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还必须完善相应的标志标线和停车管理诱导系统,提高泊位的利用效率,暂时缓解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来源:沅江市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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